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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ept. of Applied Japanes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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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友會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系友會活動
第一屆應日系系友會理事:
會長1人:黃元靖
副會長1人:鍾翠蓮
常務理事3人:陳玉婷、林弘庭、朱珮稼
理事(1~2人):陳巾旄
候補理事(1~3人):陳妍寧
第一屆應日系系友會監事:
常務監事1人:陳郁雯
監事(2~4人):王基麟、胡芝萍
候補監事(1~3人):陳冠任

系友會章程
* 修平科技大學應用日語系系友會組織章程
民國98年5月11日第1次系友會會員大會通過
* 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修平科技大學應用日語系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會以連絡會員之情感、促進會員之交流合作及協助推展母系教學研究工作為宗旨。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修平科技大學,必要時得於各地設立分會,其組織另定之。
第四條:本會之任務為:
(一)、促進會員聯誼與合作。
(二)、定期召開年會。
(三)、蒐集系友資料,發行系友刊物。
(四)、促進學術交流及建教合作。
(五)、提供獎助學金。
(六)、其他促進系友交流之相關事宜。
* 第二章 會員
第五條:修平科技大學(修平技術學院)應用日語系畢業或肄業者,得申請入會為本會會員。
* 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六條:本會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之權利,並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第七條: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服從決議之義務,並擔任本會所指定之職務或任務。
第八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決定會務推展方向與選舉理監事。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九條:本會設理事三至七人、監事三至五人、候補理事一至三人和候補監事一至三人,任期均為二年。理事由會員大會或通訊選舉方式,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連選得連任。理監事遇有缺額時,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,以補足至該任任期為限。理監事之任期均自當選至次屆理監事選出為止。
第十條: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會務。理事會設會長一人,副會長一人,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會長任期為二年,不得連任。會長為本會對外代表,負責主持會務
第十一條: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,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監察本會一切會務。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任期為二年,不得連任。
第十二條: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,由會長聘任之,任期為兩年,得連聘。本會理監事、顧問,均為無給職。
第十三條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財務長一人,其他會務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會遴聘之。秘書長受承於會長之指揮,處理日常會務。
第十四條:本會得設下列各委員會,各委員會得設召集人一人,副召集人1-2人,委員若干人,掌理各該委員會事宜。
一、會員拓展委員會:掌理本會系友聯絡、追蹤及吸收新會員事宜。
二、會員活動委員會:掌理有關會員聯誼活動之籌劃及執行。
三、會刊編輯委員會:掌理本會會刊之邀稿、編輯、發行事宜。
四、事業共構委員會:協助會員專業技術媒合平台,開創新事業體。
* 第四章 會議
第十五條:本會會員大會,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,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,召開臨時大會。
第十六條:本會會員大會或臨時大會之召集,最遲均應於開會前十四日以書面通知會員。
第十七條:本會會員大會,以會長為主席,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理、副會長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。
第十八條:本會會員大會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。
第十九條: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及聯席會議。
第二十條:理事會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由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。
* 第五章 經費
第二十一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。
二、常年會費。
三、自由捐助。
四、其他收入。
第二十二條:本會之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二十三條:本會經費之預算及決算應每年編製收支平衡表,並經會員大會通過。
* 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四條:本會會員有損壞本會名譽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。
第二十五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